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無論結果有無,已繳之服務費不能退還。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反映,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經查調結果,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之服務費是否能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是為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債權人每申請查調1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每申請查調1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1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即便查調結果無債務人之課稅資料,已繳之服務費仍不能退還的,特提醒債權人注意。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324至232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9至5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4至315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11至312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02至304

更新日期:110-07-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