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收取托育服務費用所開立收據,是否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又依據財政部76年12月4日台財稅第760138932號函釋規定,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各公私立托兒所,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應比照各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托兒所與托嬰中心二者性質不同,原則上托嬰中心並無財政部76年12月4日台財稅第760138932號函釋之適用,但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之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例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辦理),則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課徵印花稅。反之,若不符合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之憑證(例如:私人或公司行號辦理),則應依法課徵千分之四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