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得免徵。然依財政部109年1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規定,原屬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事後依都市計畫規定,變更該土地的使用分區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則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納稅人權益,如符合地價稅免稅條件者,請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於當年度免徵地價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