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費收據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有民眾詢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書立銀錢收據應按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所書立之收據,因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依規定可以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惟管理委員會對外收取費用而出具之收據,仍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即管理委員會)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民眾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