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林先生來電詢問,我今年剛從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而且還沒到地政事務所登記,為什麼今年會收到地價稅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的8月31日,依據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但從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則不以「登記」為要件,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此與一般買賣案件須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之要件不同。   

  該局提醒民眾,透過法拍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若於當年度8月31日以前領得權利移轉證書,縱使地政機關登記日為9月1日以後,仍為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即須繳納當年度之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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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