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得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林小姐來電詢問,她有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上開法條所稱「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的民事裁定既為前揭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持該民事裁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於受理查調作業時,對債權人應檢附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應採與法院一致之標準,但是債權人依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可僅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即裁定正本,無須提出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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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20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