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欠稅傳繳通知?別驚慌,應先查明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機關核發之繳款書都訂有繳納期間,民眾在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如果超過繳納期間仍未繳納,依規定每超過2日加徵本稅1%的滯納金,最高還可加徵至本稅的15%,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稅捐機關就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民眾如因欠稅未繳被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在收到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時,應積極查明後儘速繳納,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如果真的有繳納困難的情形,可以聯繫執行分署,尋求協助,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署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的欠稅人,可令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繳納,如果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執行分署還可對欠稅人的財產,採取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如果進一步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還可以透過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千萬別輕忽。

  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