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重劃後繼承取得的土地,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繼承重劃後之土地後再予出售,已非屬第1次移轉,不能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民眾詢問近日賣掉名下一筆位於本市北屯區重劃後的土地,原本以為第1次移轉可以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拿到稅單卻發現沒有這項減徵,質疑稅務單位是否漏未注意民眾的權益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但是該民眾所有之土地是繼承自父親,重劃則是15年前在父親名下時辦理,該民眾辦理繼承屬第1次移轉,此次出售已是第2次移轉;而且繼承土地時,已經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該筆土地因重劃漲價的部分,已經因為繼承而豁免。此次核課的土地增值稅,僅有繼承後漲價的部分,基於租稅公平是以無法再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40%的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問題,也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