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據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最近有民眾詢問,不動產買賣契據應由買方或賣方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1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民眾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