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反映使用牌照稅都已繳清,為何還會收到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未依限繳納稅款,且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車主若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後才繳納稅款,仍會依上揭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車主,使用牌照稅請如期於每年4月底前繳納,以免受罰。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