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處分車輛經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拍定人繳清欠稅可辦理過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禁止處分為稅捐保全行為,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行查封拍賣,因而發生之財產移轉不在禁止之範圍。民眾經由拍賣程序取得載有禁止處分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繳清該車輛欠繳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持行政執行分署核發之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至監理所(站)辦理過戶,並一併塗銷禁止處分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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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