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買賣私契上逐期註明收取款項並簽章,受款人須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除持公定契約書(公契)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票外,民眾如另簽訂不動產移轉契約書(私契),並於該契約書上登載收取價款,並經簽名蓋章表示收訖者,仍應依收取金額繳納千分之四印花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產買賣私契原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買賣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據,得免貼(繳)印花稅票,惟受款人於該契約書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名蓋章以示收訖,該買賣契約書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票;但如果使用匯票、本票及支票收取款項,並於收款欄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者,免貼(繳)印花稅票,可以減輕租稅負擔。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