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暫不使用可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以減輕稅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車輛因故暫不使用,其暫不使用期間是否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該局說明,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其已領使用牌照之車輛,如暫不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停駛之車輛日後如有再使用之需求,請記得要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停駛之車輛未辦理復駛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使用牌照稅外,還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提醒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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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