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界址調整登記其協議書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持土地界址調整協議書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協議書,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應就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現值按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甲持有A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人乙持有B地號土地面積800公尺,因界址曲折,雙方協議申請複丈調整,調整後面積均不變且無價值補償,原屬甲所有A地號土地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15,000/每平方公尺)調整為乙所有,另原屬乙所有B地號土地之1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000/每平方公尺)調整為甲所有,則應納印花稅額為新臺幣2,700元,計算式:﹝(100平方公尺×15,000元公告現值)+(100平方公尺×12,000元公告現值)﹞×1‰=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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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