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即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土地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因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而成為空戶,即無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戶籍遷移,仍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才可以繼續享用優惠稅率,如設籍人出境,戶籍一旦經戶政機關遷出,之後即使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