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申報契稅會被補稅及裁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房屋移轉如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 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對於加徵怠報金之規定,係以逾期申報為要件,與短報情形不同。至所謂短報,係指已申報,而所報之契價不實。經查獲者,應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補繳稅額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籲請民眾,辦理不動產之產權移轉時,務必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