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買賣雙方在訂立契約時,應自行協調分擔當年度的地價稅額,納稅義務人不能因取得時間未足一年而請求分單繳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