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免稅條件未改變,不必每年申請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車主詢問,已核准使用牌照稅免稅者,每年是否需重新提出申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適用之免稅條件未變更,不論是身心障礙免稅或一般免稅,皆不用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如果事後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會恢復課稅。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已核准身心障礙免稅的車輛,日後如因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兩人戶籍不同、身心障礙證明鑑定日到期未辦理重新鑑定、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等;或已核准一般免稅的車輛,因車輛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等原因,致不符合免稅條件時,將自不符合免稅條件之日起恢復課稅。

  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