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 財政部放寛申請延期分期繳納稅捐規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本(110)年6月30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修正規定,放寬受疫情影響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

  該局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渡過疫情難關,配合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修正審核原則適用期間至111年6月30日,及納稅義務人對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以上及採取相關強制管制措施,致有繳納困難情形者,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但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發單通知限期1次全部繳清者,不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納稅捐。

舉例說明:假設某公司去年申請54萬元房屋稅分期繳納,共分3年36期、每期1萬5,000元,每期都有如期繳納,直到今年剩24期,卻因為受到三級警戒影響導致繳稅困難,此時可就剩餘的36萬元,再次申請分期。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倘要進一步瞭解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該局設有諮詢窗口(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網站並建置「防疫安心e稅專區」提供24小時全天候線上服務及相關資訊,民眾可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110-07-09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