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5年內供自住用地使用 退稅款免追繳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土地列管5年,列管期間內必須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才不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民眾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後,於新購地登記日期後5年內,即使將重購土地出租給弱勢或作社會住宅使用,因亦屬出租行為,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仍將被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土地列管5年,稅務局每年都會定期辦理清查,清查項目包括土地有無再移轉(含夫妻贈與)、有無出租、營業以及戶籍是否遷出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情形,列管期間請民眾特別留意。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7-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