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分期繳納欠稅而塗銷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民眾王小姐來電表示,欠繳應納稅捐已經辦理分期繳納,為何土地還被稅捐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會依法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納稅義務人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准予分期繳納欠稅,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仍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稅捐稽徵機關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586~2589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402、407至4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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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7-0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