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申請至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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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110)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如果要委託金融機構轉帳納稅,請於7月底前提出申請,超過期限將自下年度(期)起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份開徵,除常見持繳款書及現金至金融機構(不含郵局)繳納外,也可以申請委託轉帳繳納稅款,只要在10月底前存入足夠的存款,就不用擔心因延遲繳稅而需多繳滯納金。但如果要從今年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開始採用轉帳方式繳納稅款,就必需在7月底前申請才能適用,超過期限,就要等到明年度才能適用。

  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7-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