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持已喪失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詢問,持有假扣押裁定書後已超過30日,是否可以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增訂「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其持有之假扣押裁定既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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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