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土地未辦理過戶登記旋即轉售,有利得須報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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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房價不斷攀高,房地產交易熱絡,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旋即轉售他人,所獲利益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併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案例,甲、乙、丙兄妺3人,在96年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鳳山市的6筆建地,當時兄妺3人考量土地買賣代書費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登記人數計算,為了節省代書費,因此把土地所有權登記在甲君的名下,後來土地行情飆漲,兄妹3人決議98年出售此6筆土地,每人分別獲利480萬元,國稅局指出,個人出資購買土地登記於他人名下,就其餘出資人而言,實質上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事後該土地出售予第三人,應屬土地登記人與該第三人交易,難認其有出售土地予第三人情形,故其餘各出資人所獲配價款,係基於其與土地登記名義人之債權關係而獲得,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適用,而應按出資人實際享有利益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土地應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再移轉,不要為了節省土地登記費或代書費,在未辦理土地過戶登記前旋即轉售,否則經查獲其利得除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補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外還要處以罰鍰,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06-2223111轉8042
  彙總編號:991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