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發票,即蓄意未開,一旦查獲將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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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切莫因買受人未主動索取,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以逃漏稅,如經查獲,除依法補稅外,尚須處罰,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轄內某公司製造調味醬料行銷全國,銷售對象主要為小吃店、餐聽、商店等小規模營業人,按其營業規模與每期申報銷售額顯不相當,經調帳查核及深入追查該公司銀行帳戶存入資金用途,確認該公司銷售調味醬料涉嫌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乃核定94至96年間短漏報應稅銷售額計1億餘元,補稅並處罰。該公司因買受人未索取統一發票,即心存僥倖蓄意漏開,遭補稅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故除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外,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時,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予消費者。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如營利事業對外發生營業事項,而未依時限開立發票,其未給予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即告成立,不因承買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如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52條規定,除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並處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國稅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被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黃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991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