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不能免稅,申請復查可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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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稅法規定,編定為交通用地的非都市土地,於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該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要求修法。財政部已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於109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卻無法比照免徵土地增值稅,有違憲法平等原則,在完成土地稅法修正的過渡期間內,納稅義務人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由稽徵機關先行列管,俟修法完成後適用修法後的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逾法定期限未申請復查者,即屬核課確定案件,日後即使修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也無法申請適用免稅規定,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您對申請復查有任何問題,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分機602、605洽詢。

 

新聞稿連絡人:王秀琴

聯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605

更新日期:110-06-1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