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開立發票應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原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免開立發票,但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則須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如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為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無上述但書規定之適用,公司仍應按發票或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10-06-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