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退稅尚無次數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自用住宅規定之土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取得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地H依規定在五年內受管制,經五年後解除列管後,將H地出售並重購F地,如仍符合規定,仍可就H地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F地地價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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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