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法依執行命令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應於接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近日有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來員工的扣薪命令,但該名員工已經離職,該如何處理?

  稅務局表示,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公司接獲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員工薪資命令時,應將扣押款項交付移送機關,或交付行政執行分署轉給移送機關,如果該名員工(欠稅人)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依照執行命令辦理時,公司應在收到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如沒在10日內聲明異議,行政執行分署可以因移送機關的聲請,逕行向該公司存款或財產為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公司業者,接獲員工扣薪執行命令勿置之不理,如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有其他原因無法扣押交付員工薪資時,應在10日之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徒增不必要的困擾。

  如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