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開闢道路全部拆除,基地已辦理徵收,剩餘部分土地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有供自用住宅的房屋因開闢道路遭拆除,基地已辦理徵收,如房屋未拆除前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其戶籍於房屋拆除後仍設於該址,剩餘部分土地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在房屋拆除前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拆除後僅就空地申請者,則不得適用該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地方稅務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