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捐贈費用核認標準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所為之捐贈,應申報為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得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之費用。
該局並表示,按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1規定,捐贈應以事務所名義為之,並應取得收據或證明。另執行業務者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以捐贈總額不超過執行業務所得總額1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北區國稅局呼籲,執行業務者申報捐贈費用時,應注意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