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不動產契約書,已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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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契約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其已納之印花稅不得申請退還。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6-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