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 戶籍全戶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常誤以為地價稅只要一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後即可永久適用,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新竹縣稅捐稽徵局表示,部分民眾於地價稅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後,常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全部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卻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因而遭稅捐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並從戶籍遷出後的次年起追繳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稅款。
稅捐局提醒民眾,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而一般用地稅率則係按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等累進稅率課徵,應納稅額相差至少4倍以上,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才可持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此外,將戶籍全部遷出後應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局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重新遷入時也必須再向稅捐局提出申請,否則縱使戶籍遷入符合自用條件,一樣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如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電話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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