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時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應列報收益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轄內某公司結束營業辦理清算申報,職工退休基金支付職工離職金後仍有剩餘,惟未將該筆職工退休基金列報為清算收益,近日經查核發現而遭補稅。 該分局指出,公司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並依規定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者,於公司解散時,其所設置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亦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故公司之職工退休基金於依職工退休離職金辦法支付員工離職金後,如有剩餘部分,應全數歸還公司,並應併入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分局特此呼籲,公司於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應將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轉作清算收益,以免在查核時遭國稅局補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留意該項規定。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