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輛以2400cc為限,超過免稅限額之稅款未繳納,開車上路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期有民眾來電詢問,車輛已核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什麼還要繳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額已自104年1月1日修正為定額免稅,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需於限繳期間繳納,民眾如未按期繳納稅款,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會被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者程先生所有車輛為2501cc,每年的使用牌照稅原為15,210元,程先生已經於109年6月30日申請並核准免稅,自110年起,程先生每年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3,980元,程先生若沒有於限繳期限內繳納,一旦被查獲仍會被依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