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非屬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如未滿1年,自用住宅的評定現值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的10%者,可申請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因「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買賣」,因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國稅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建物為其中1人所有。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若未註明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