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換屋辦理重購退稅,聰明節稅好撇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倘出售與購買之房地都屬自用住宅且符合一定條件,即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所繳之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且重購土地的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無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重購退稅。如出售或重購之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自用住宅用地所占土地面積,辦理重購退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買入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並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一人設立戶籍登記,且不能任意移轉或是改變用途,例如出租或買賣,一旦稽徵機關發現房地有前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情形,就會追回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