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額,不得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總額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取得下列各類所得的合計: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 納稅義務人若有取得上述各類所得(例如:擴大就業或短期就業方案受僱人員之薪資所得),應將該項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