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病患者,無法僅憑重大傷病卡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家人是重大傷病患者,須經常往返醫院,是否可以重大傷病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大傷病患者不一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申請資格,要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須領有經鑑定合於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才能辦理。換句話說,若無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無法僅憑重大傷病卡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每一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以一輛為限,且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內才可以全額免徵。舉例來說,3,0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稅額1萬5,210元,若符合規定僅可免徵1萬1,230元,仍須繳納超過部分稅額3,980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是身心障礙者自有車輛,稅捐機關將主動核准免稅;但若是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仍須由民眾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享有免稅優惠,請民眾多加留意。

更新日期:110-06-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