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移用牌照仍會被處以2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車輛因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會收到被處罰之繳款書?

  該局說明,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即屬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使用牌照轉賣、移用違法行為,不因車輛是否經申准免稅而有差別。倘若車主將所有免稅車輛之牌照懸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經查獲,無論是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之免稅車輛或懸掛免稅車牌照之他車,均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圖一時之便或抱投機心態,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如民眾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6-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