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情形者,其開立給轉租房客的「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不屬於印花稅課徵範圍,無須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向房東承租住宅再轉租給自然人居住使用,依據財政部108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令解釋,開給承租房客的租金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4、71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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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09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