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承受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約 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承攬契約,嗣後因故無法履行而解約,是否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交付使用,即應開立印花稅繳款書並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且不得以契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應繳納印花稅之承攬契約,因故解約,若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契約交易雙方與承受契約之新廠商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契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即在未另訂應稅憑證的情況下,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6-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