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及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明文規定,父母親為未滿20歲的子女購買財產,除能證明購買財產的價金確實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否則應視為父母親贈與該財產給未成年子女,此時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該局並表示,如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並領取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房屋建築完成領取使用執照的時候,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稅;又如果申請建築執照時子女還未成年而在領取使用執照時已成年,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之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