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如已移轉產權無法退還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吳小姐來電詢問,原與屋主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且已申報繳納契稅,因故合意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後,因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買方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故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可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吳小姐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契稅,按產權移轉情形辦理。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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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0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