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使用應先至監理單位辦理停駛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政府表示,因應COVID-19疫情擴大限制措施,經政府公告強制關閉之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或其他場所(域),其關閉及停業期間的車輛若暫不使用,應先至監理單位辦理停駛手續後,稅捐處將主動退還停駛後已納牌照稅。

以前揭場所名義登記之車輛欲辦理停駛時,應攜帶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書和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行車執照正本及車牌等至各地監理單位辦理,並先結清積欠之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違規罰鍰等,詳情可電話洽詢高雄市區監理所(07)361-3161或高雄區監理所(07) 771-1101。

市府貼心提醒,車輛辦妥停駛後,請勿再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若要使用車輛,請先至原辦理停駛之監理單位讓車輛檢驗合格後(停駛期間未臻3個月無須驗車),才能復駛領回原有牌照;另外,停駛期間若超過1年會經監理單位註銷牌照,車輛需移至監理單位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請領新牌照,車輛也才能使用公共道路,請市民朋友多加留意,以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更新日期:110-06-0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