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部分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比例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出售前1年內或5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如地上建物部分面積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面積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的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的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的層數,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6-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