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取得土地同年度再行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如何計課?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取得法院拍賣土地如在同一年度內再行移轉,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其申報現值之審核標準,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舉例來說,購買法拍土地時,若拍定價額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反之,拍定價額若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則以拍定價額為申報現值。而此次計算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該局提醒民眾,取得法拍土地之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在同一年度內再行移轉,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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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6-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