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之捐贈,應依法扣繳及申報,扣繳義務人於本(99)年12月31日前自動補報可免處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凡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之捐贈,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準此,國內機關團體於捐贈外國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前開免稅規定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額及辦理扣繳申報,請扣繳義務人儘速檢視有無於捐贈時應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而未辦理之情形,於99年12月3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則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國內機關團體請務必把握時間,於輔導期內確實依規定辦理補扣繳事宜,以免輔導期過後遭查獲處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