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租稅優惠自治條例已於110年6月2日公布施行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已依住宅法之授權,訂定「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政府及民間採興建購買方式興辦社會住宅者,興辦期間可以享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屋主提供合法房屋作包租代管社會住宅,則地價稅比照自用稅率2‰ (減徵80%)、房屋稅按自住用稅率1.2%稅率計徵。另如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人(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且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者,亦可按自用稅率2‰課徵地價稅(房屋稅已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可享1.2%自住用稅率)。

 

該處進一步強調,為簡政便民,符合相關減徵優惠資格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該處會依主管機關通報清冊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89528625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說。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稿人:土地稅科 股長邱馨慧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10-06-0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