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未定期檢驗被註銷車牌,應重新驗車領牌,以免繼續使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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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來有民眾未收到當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來電申請補發稅單時才發現車輛逾期未驗車,已被監理機關依規定逕行註銷牌照。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逾期檢驗而註銷牌照,應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領牌,才能行駛公共道路。

  地稅局進一步指出,車輛經註銷牌照後,車主將車輛使用於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民眾應注意定期辦理車輛檢驗,以免被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補稅及裁罰;如已被註銷牌照,應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10-06-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